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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新余学院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新余学院教研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设置的教学研究基层组织,在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领导下,具体承担组织教师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及课程建设,开展教学与研究、进行教学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任务。

第三条 教研室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教学研究与改革、实习安排和指导、课程与教材建设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基础工作;教研室是联系教学双方的纽带,在教学质量管理中有其独特的作用,是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层教学组织;教研室的教学管理活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立

第四条 教研室按照本科专业或同一学科(专业)的相同、相近课程组群设立,并根据教研室学术特点归入相应的二级学院(中心)。

第五条 教研室组成人数:每个教研室原则上需由5名以上的专任教师组成,每个教研室设置主任一名。

第六条 设立、调整或撤销教研室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由二级学院(中心)提出,经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学校复审后确定。

第三章 教研室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落实教学任务。

教研室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主要包括:落实课堂教学任务和课外辅导工作,准备和组织教学中的实验实习环节;组织完成命题、阅卷任务;广泛与社会联系,组织完成学生学习期间的社会调查任务,指导毕业生的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第八条 组织并实施课程建设工作。

教研室是学院课程建设的主体,其主要的职责有: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根据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大纲的编写工作,组织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工作,引进或开发多媒体课件,参与与课程相关的实验室和资料室等辅助教学设施的建设。

第九条 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工作。

教研室应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组织观摩教学。同时,应经常收集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效果。教学任务下达后,督促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认真备课,钻研教材,写出教案、讲稿,并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精心组织教学,对青年教师和新开课程教师要明确指导教师帮助指导。

第十条 组织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情况和经验,集体研讨、解决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建立教研室例会制度,至少每两周开展一次教研活动。教研活动要做到有主题、有计划(方案)、有记录,必须有2/3以上的教研室成员参加。

学校每年拨付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教研室开展教学教研工作、进修培训和学术活动。工作经费纳入二级学院当年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各种学术性活动。

制定教学研究的规划,组织教师确定和申报教学研究课题,加强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学术讲座,参加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十二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在学校、二级学院(中心)统筹安排下,制定本教研室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根据教学任务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关心中、青年教师的成长,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做好教师的政治思想工作,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配合学校、二级学院(中心)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会服务。

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加强与社会各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组织教研室人员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合作服务,起到服务社会、锻炼人才的作用。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教学与科研工作的组织者。教研室主任由二级学院(中心)提名,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民主推荐考核,学校聘任,聘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并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担任教研室主任的必须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五)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善于团结同志。

(六)了解国家有关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宣传、贯彻。

第十六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在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本教研室工作。

(二)根据二级学院(中心)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制定教研室工作计划,搞好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三)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制定课程建设工作规划,编写课程教学大纲。

(四)负责本教研室教学任务的安排和实施,包括:审核开课教师名单,组织好新开课程及开新课程教师的试讲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检查教师的备课、讲课、辅导、实验、教学进度和教学效果;审批考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抽查考卷,掌握评分情况;根据教学需要及学院下达的任务,组织有关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编写、征订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教研室教师开展观摩教学、教学经验交流等教学研究活动;负责组织和指导教师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本教研室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本教研室师资培训、进修计划,检查、考核教师的业务进修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和指导,指定专人负责青年教师的传、帮、带工作;对教研室全体成员进行经常性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助二级学院(中心)对本教研室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调整意见;对本教研室教师职务的聘任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管理和评估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中心)建立教研室主任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教研室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教研室工作的评估由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和二级学院(中心)共同实施。以教研室活动记录和活动成效为考核依据,对教研室主任履行职责及教师落实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教研室工作评估每两年开展一次,同时进行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评选活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评估组织机构

二级学院(中心)成立评估小组。各二级学院(中心)评估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中心)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各二级学院(中心)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学管理科科长及其它有关人员组成。

学校成立由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评估组。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时间、方式

(一)评估对象:各二级学院(中心)所有教研室。

(二)评估方式:教研室自评、二级学院(中心)复评和学校评估。

(三)评估时间: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在该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

第二十二条 评估步骤与要求

(一)教研室自评

1、各教研室根据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准备支撑材料和备查材料,归档存入教研室教学档案。

2、教研室依据指标体系,对本教研室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查自评,做出总体评价和总结,形成自评报告报送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中心)复评

各二级学院(中心)于评估学年第一学期末组织本学院评估小组根据各教研室自评情况,对本学院(中心)的教研室进行一次检查与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教研室,督促教研室不断改进、完善各项工作。

(三)学校评估

1、听取各教研室主任自评汇报。

2、查阅有关附件材料,核实自评报告内容并进行集中评议后,形成评估初步意见并反馈,教研室根据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结果

教研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低于60分)五个等级。

教研室的教师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教研室主任考核等级不能定为优秀:(1)有较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2)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

发现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杜撰一些虚假的活动资料,一经发现该教研室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的应用

评估等级为优秀的教研室,如该教研室主任当年无违纪行为,可直接作为该二级学院(中心)优秀工作者的候选对象。同时,在职称申报、职级晋升等方面优先考虑。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中心)应给予批评谈话,帮助其改正提高。连续两次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教研室,学校将解聘教研室主任任职。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表时间: 2019-03-18| 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