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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新余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修订稿) 加强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建设是推进我校第二课堂精品育人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能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通过学科与技能竞赛建设打造一批优势学科与技能竞赛育人平台,使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较大提高,进一步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建设与管理目标 第一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建设要充分考虑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特色与优势,凝聚方向,重点建设部分具有广泛影响力,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显著促进作用的学科技能竞赛,把学科与技能竞赛体系体现并固化到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应用技术大学的发展目标,把握学科与专业特点,体现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创业能力培养,围绕形成“一院一特色”,由“一院一赛”,逐步建设成为基于专业特点的“一院多赛”模式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群和竞赛培训课程群,形成各年级、各专业、各层次学生都有机会参与,分层选拔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建设与申报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一批校级学科与技能赛事,形成学校和省级及国家级依次递升的三个竞赛平台和有序的参赛机制,构建起具有我校特色的学科与技能竞赛格局。 第二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类别与认定 第四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分为Ⅰ、Ⅱ、Ⅲ、Ⅳ、Ⅴ类五个类别,其认定和管理按《新余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类别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未列入《新余学院学科与技能竞赛类别库》的Ⅳ类及以上竞赛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奖励与表彰。 第六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组织文件发布单位或获奖证书的落款单位为主要依据。 第三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创业教育、教学的副校长、创新创业学院、教务处、学工处、财务处、招就处、校团委、工程训练中心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各类学科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学科与技能竞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创新创业学院。 第八条 学科与技能竞赛,由组委会领导,办公室协调,各二级学院及部门承办,以实验实训室、大学生创新实践中心、工作室、校内外实践基地等实验实训场所为依托开展。具体职责如下: 第九条 组委会职责 1.统筹、部署、规划全校的学科技能竞赛活动; 2.审批校级以上(含校级)的学科技能竞赛立项工作; 3.制订学科技能竞赛相关规章制度,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审批全校年度学科技能竞赛经费的预算,审定获奖项目的奖励决定; 5.协调、指导大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学科技能竞赛活动方案的审查; 2.协调学科技能竞赛训练和运行事务; 3.核算指导教师工作量; 4.负责审核竞赛经费的使用; 5.负责检查、考核学科技能竞赛活动过程及成效,并作为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6.负责竞赛结项资料的审核和存档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职责 1.负责申请并承办校级及以上学科技能竞赛项目; 2.制订二级学院学科技能竞赛方案、管理细则,制定竞赛培训方案(明确培训方式、时间、内容、培训指导教师等)、能力训练目标及竞赛获奖目标; 3.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要对竞赛项目具体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加强竞赛指导教师的建设与管理。 4.提供和保障培训与竞赛期间的场地、设备与仪器,辅助人员配备、部分经费及其他必要条件; 5.对培训与竞赛过程进行督促与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 6.在竞赛辅导及竞赛期间,协调竞赛与正常教学之间的关系。 7.围绕“以赛代练、以赛促教”这一主题,以学科技能竞赛为契机,以竞赛训练基地为平台,激发学生勤于动手、勇于实践的自主学习意识和创造性思维,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第四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要求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原则上每年最多可指导三项不同类别竞赛,其中Ⅳ及以上赛事不得超过两项(含两项)。鼓励聘请企业行业专家联合参与指导各赛事。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连续三年未在Ⅳ类及以上赛事中获奖者,取消随后两年内指导Ⅳ类及以上赛事的资格。 第十四条 原则上新进教师在晋升职称或职位前必须有指导二次Ⅴ类及以上竞赛(或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经历。 第五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竞赛经费采用项目制形式单独下拨,但必须严格按照竞赛项目预算、学校审批等程序办理,并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IV类以上竞赛项目经费使用项目包括: 1.参赛报名费。 2.耗材费。 3.参赛差旅费。火车按硬座标准报销,住宿费按每日100元标准报销 4.学生参费补助费,Ⅳ类及以上竞赛参赛人数补助50元/人,另外再给予每人每天补助20元。 V类竞赛项目经费使用项目主要包括: 1.竞赛组织宣传费 2.竞赛考务费(含出题、阅卷、监考等费用) 3.竞赛评审费 4.竞赛材料费(含打印、资料、耗材等费用) 第十七条 对未按时提交竞赛项目申报书及未经学校审批自行组队参加的各类学生学科技能竞赛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由相关学院自行解决。各二级学院在每年12月底前统一向教务处提交本院下一自然年度的学生学科技能竞赛计划。 第六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指导工作量的计算 第十八条 工作量备案 竞赛负责人根据竞赛需要编写科学、高效的辅导计划(含竞赛集训课程教学大纲、集训教学安排表及汇总表),在指导开始前报创新创业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创新创业学院将按所报的辅导计划进行检查,对未按计划实施辅导的,第一次取消全部培训课时的1/3,第二次取消全部培训课时的1/2,第三次取消全部培训课时。 第十九条 工作量申报 指导学科技能竞赛工作量只能在参加完大赛并颁发获奖证书后提交竞赛结项材料进行申报,各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课时范围内据实申报,多人指导一个项目时,由排名第一的指导教师分配工作量。 第二十条 工作量计算 计算办法如下: N=X+Y+Z,其中,N=指导教师总工作量,X=校内选拔赛工作量,Y=校外赛前培训工作量,Z=带队参赛工作量 X=校内选拔赛总人数系数*赛前集训学时数*1(校级竞赛系数) Y=赛前参赛集训总人数系数*赛前集训学时数*竞赛级别系数 Z=竞赛级别系数*带队参赛天数*4(每天4学时)
注:Ⅴ类竞赛赛前集训学时数最多不超过24学时,Ⅳ类竞赛赛前集训学时数最多不超过32学时,Ⅲ类竞赛赛前集训学时数最多不超过48学时,Ⅱ类竞赛赛前集训学时数最多不超过56学时,I类竞赛赛前集训学时数最多不超过64学时。上述集训学时不累计叠加。 第二十一条 其他说明 该计算办法适用于有校外竞赛项目的学科技能竞赛,没有对接Ⅳ类及以上学科技能竞赛的校级赛事不给予指导教师工作量。按此办法计算学科技能竞赛工作量后,指导教研分就不再计算。 第七章 学科与技能竞赛的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竞赛级别、类型、组队形式等对指导教师、参赛学生和二级学院进行成果认定、奖励和表彰。所有竞赛项目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同意参加才能进行认定、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指导Ⅳ类及以上竞赛且获奖的指导教师,可参照《新余学院教师教研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获得奖励教研分,奖励教研分可用于指导教师本人年度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聘任、晋级、评优等工作。除奖励教研分外,教师还可以参照《新余学院教研成果与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另行申请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参赛的学生,可参照《新余学院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实施方案》申请认定第二课堂实践教学学分和相近专业课程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获得Ⅳ类及以上竞赛奖项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三好学生、各种奖学金等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获得I类竞赛或II类竞赛第二等级以上奖项的团队排名前三名本科生直接获得“新余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在同一竞赛中多人或多队获不同等级的奖项,以最高奖计,不累计奖励;如果单项类奖项已申请奖励,团体类奖项不再申请,反之亦然;团队所获奖项,由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负责人根据个人贡献进行分配课时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二年定期召开学科与技能竞赛表彰大会,对指导教师和二级学院进行表彰。对于业绩突出的指导教师授予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对于积极推荐参赛选手、合理组队或全力承办并取得良好成绩的二级学院,授予优秀组织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每年12月25日前,学科与技能竞赛办公室接受各二级学院本年度学生学科技能竞赛获奖奖励信息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的获奖信息统计一览表、获奖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证书电子扫描照片等。学科技能竞赛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学科技能竞赛组委会,审核认定奖励级别并交创新创业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统一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本 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原《新余学院大学生学科与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发表时间: 2019-03-20|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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